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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养手续

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:

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.无子女;

2.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
3.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
4.年满30周岁。

领养手续条件

(1)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;

(2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
(3)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
(4)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;

(5)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(儿童)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;

(6)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,年龄不满14周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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