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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科举制度

更新时间:2010-03-17 15:06:40

察举。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、由丞相、列侯、刺史、守相等推举,经过考核,任以官职。始于武帝时,其主要科目有孝廉、贤良文字、茂才,目的在扩大封建统治基础。为汉代地主阶级的重要出仕途径之一。

九品中正。魏晋南北朝施行九品官人法,指定负责察访本地人物的专职,公元200年,曹丕采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,规定州设大中正,郡国设中正,将本地人物评定为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、中中、中下、下上、下中、下下九品,作为选任官吏的依据。吏部所任官吏,必须交中正调查这人的家史声名。担任中正的都是世家大族,致产生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世族”的现象。

进士科。隋唐取士的科目之一。始于隋汤帝,至唐代特为重要,以后其他科目多仅存空名,无足重轻,进士科成为科举制度的唯一科目。

童试。明清两代初级入学考试之称,包括县试、府试和乡试三个阶段。

县试。清代士子要取得出身,首先须在本县应县官所主持之县试,经过录取后,即有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。

府试。清代经县试录取的士子参加管辖该县的府(或直隶厅、直隶州)试。录取后,即有参加上一级院试的资格。

院试。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。曾经府试录取的士子方可参加,经过录取后,即取得入学资格,确定“生员”的身份。

科试。清代每届乡试前,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的考试。意在选送优等的生员参加乡试。

乡试。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各省(包括首都地区)举行的考试。取中者为举人,得应次年在首都举行的会试。

会试。明清两代每三年在首都举行的考试。各省举人都可参加。取中者为贡生,得应殿试。

殿试。也叫“廷试”。由皇帝对会试合格者在殿廷上所举行的考试,常指在会试举行的殿廷考试。

朝考。清代进士经过殿试。取得出身以后,仍须再应一次殿廷的考试,特派大臣阅卷,称为朝考。按朝考的成绩,结合殿试及复试的名次,由皇帝分别决定应授何种官职,最优者改翰林庶吉士,其次分部以京官任用,其次分省以知县任用,其次以教官任用。

状元。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,乡试第一者称解元,会试第一者称会元,殿试第一者称状元。唐武后时试贡士于殿前,门下用奏状极其等第,因此居首者称状头,后通称状元。中状元者亦称为“大魁天天”,认为科名中的最高荣誉。

三甲。明清两代,进士经殿试后,按成绩高低分一甲、二甲、三甲。一甲三名,赐进士及第,第一名称状元,第二名称榜眼,第三名称探花;二甲赐进士出身,第一名称传胪,三甲赐同进士出身,统称进士。状元、榜眼、探花之称始于唐,传胪之称始于宋。

秀才。优秀人才之通称。汉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科目之一。唐宋时代,为一般知识分子广泛称。明清时代则专用以称府、州。县学的学员。

生员。唐代国学及州、县学规定学员名额,因此称生员,正如职官有一定员额而称官员。明清时代,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取入府、州、县、学的。通名生员、即习惯上所谓秀才。经常须受本地方教官及学政的监督考核。文章上则称为诸生。

国子监。简称“国学”。封建时代的中央教育机构。西晋咸宁二年(公元276年)建国子学,为教育五品以上官僚子弟的贵族学校。北齐改为国子寺,隋代改为国子监,兼为掌管教育行政的机构。唐代国子监辖国子、太学、 四门、律字、书学、算学等学”;国子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子弟。元代分置国子监、蒙古国子监、回回国子监。明代设北京国子监、南京国子监。清沿明制,在地方设府州县学。在京城设国学,进入学者称国子监生。原有住监课的规定,后来逐渐成为空文。

贡生。科举制度中地方儒学生员(秀才)升入国子监肄业的身份。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,明清两代有不同名目。明代有岁贡、选贡、恩贡和纳贡;清代有:恩贡、拔贡、副贡、发贡、优贡和例贡,一度曾有功贡名目。

监生。明清时代,凡有入监读书资格的,称为监生。或由地方保送,或由皇帝特许,或由捐纳。因此有各种不同的名目。一般所称监生指由捐纳而得的,是不经入府、州、县学而应乡试的必具条件。捐纳而得官的,亦必须先捐监生,作为出身,都不一定在监读书。

荫生。封建时代凭借上代余荫得官的资格。由汉代的“任子”制度继承而来。亦有各种不同名目。明代凡按品级取得的称为官生,不按品级而由皇帝特给的称为恩生。清代凡现任大官遇庆典给予的称为恩荫,由于先代殉职而给予的称为难荫。通称荫生,名义上是入监读书,事实上只为经过一次考试即可给予一定官职。

恩科。科举制度每3年举行一次乡试及会试,称为正科。朝廷遇庆典加科,称为恩科。始于宋代,明、清亦用此制。如恩科与正科合并举行,称为恩正并科,按两种名额取中。

学官。宋以后各级儒学的教授、教谕等。明、清两代规定不同等级名目。府学称教授,州学称学正,县学称教谕,各设训导的副职。负责管教在学生员。统称学官或校官,别称广文,一般尊称学老师。

教授。官名。宋代始于各州置教授,以掌学校课试等事。清制府厅置教授,为正七品官。

学正。官名。宋于国子监管学正。明清仍旧设置,地位在博士助教之下,学录之上。又元以后各州亦设学正,相当于府学之教授。

教谕。官名。宋、元、明、清皆设县学教谕,主持文庙、祭祀,宣扬儒家经典和皇帝的训试,教诲和管束所属生徒。

训导。官名。明、清时代,各府、州、县学皆设训导,地位略次于教谕。

学录。官名。宋代于国子监置学录,掌管执行学规、纠举并处罚太学犯规学生。明、清仍旧设置,目的是监督学生不得有法外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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