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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两代的退休制度

更新时间:2010-03-17 15:06:27

明清两代退休称“致仕”。在退休年龄上,明以70为准;清以60岁为限。对老弱病残不能任事者都规定可提前退休。如宪宗成化六年规定:“凡告老、病官员,年55岁以上者冠带致仕,未及55岁者冠带间住,年逾65岁以上者不得升迁”。

在退休待遇上,明清两代都有成文规定。明代在退休待遇方面分两种:

一种是精神鼓励,即官员退休时,皇帝对退休者颁发一种勉励性的文告,亦称诰敕,以表彰其在职时的功绩。另一种是,升官晋级或“冠带”致仕。即在原品级上,升一等级或带职带薪退休(相当于面在的离休)。但上述办法仅限于四品以下官员,三品以上的在原职位上退休的无此待遇。到了明宪宗成化年末。对五品以上官员,退休时给进散官“一阶”的规定,即该品官员退休时升官一级,但无实际职务和权力,只是一种待遇和荣誉而已。

清代退休官员的待遇,一般说大都照原品给予半俸,而对国家重臣则给予全俸,并对个别有突出功绩的官员加衔加官。

在管理上明清两代退休官员,虽不再任职,但他们仍保持其原官职衔、原官顶戴及其官员身份。如有违法者,仍予惩罚,降顶戴或革职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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