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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杀殉制度

更新时间:2010-03-17 15:05:40

中国古代刹殉制度作为一种礼制形成与保持下来,无疑是统治阶级特权的产物。《墨子?节葬篇》有云:“天子杀殉,众者数百,寡者数十;将军、大夫杀殉,众者数十,寡者数人。”由此可见,杀殉是一种统治者的特权,而且还是一种有等级区别的特权。

有时,杀殉这种“礼制”,竟然也成为大臣博取君王宠信的手段。据《战国策?楚策》记载:楚国有个叫缠的人,无咫尺之功,仅以身殉宣王的许诺、乃被封为安陵君,长期居尊位、受厚禄,得宠于楚国。杀殉有时还成为人们逞凶杀人、惩治对手的一种手段。《宋史?后妃传》记载,宋高宗活着时, 十分宠幸长相艳丽的两位“才人”--李氏和王氏,这大遭皇后方氏的嫉恨,宋高宗一死,方太后即借宋孝宗的名义,对李、王两人下手--“追诰命,请自便”。以殉先帝的名义将她们逼死,从而报了以往争风吃醋之仇恨。

从史籍记载来看,中国古代的奴隶制时代和封建社会,都有杀殉现象的存在。但两者的杀殉情况又有所不同。

首先,从享受杀殉特权的人来看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早期,皇帝、诸侯王及地位较高的文武官吏,如将军、大夫等都有权杀殉,而且人数还不少。如据《史记?秦本纪》记载:秦武公死后,被杀殉从葬者为66人,穆公死后,被杀殉从葬者竟达177人之多。进入封建社会中后期,享受杀殉特权主要是皇帝,以及个别为皇帝所特许的贵族、高官等极少数人、杀殉的人数也大为减少。如明朝初年的4个皇帝,明太祖朱元璋杀殉46人,成祖朱棣杀殉16人,仁宗朱高炽杀殉5人,宣宗朱瞻基杀殉10人。他们杀殉人的总数77人,只有秦穆公的零头。

其次,杀殉的对象,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略有差别。从考古发现来看,奴隶社会被杀殉者,多为青壮年男子,也有少量妇女和儿童。进入封建社会以来,被杀殉的首先是帝王的妃嫔。如秦始皇驾崩后,秦二世下令:先帝后宫妃嫔没有生养子女者,皆应殉葬。三国时的曹操,曾杀殉妾妃殉葬。孙权死时,也命其爱妾殉葬。明代从洪武到景泰几个皇帝,约杀殉了近80人,全是妃嫔及其奴婢。其次被杀殉是乐女或工匠等人。汉武帝时,平干王刘元病重,就先令16个能操乐器的女子在他死后殉葬。

最后,在杀殉的手段及殉葬者死后的哀荣方面,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,也不相同。奴隶社会,在杀殉的手段上是赤裸裸野蛮的,被杀者往往身首异处,难得全尸。进入封建社会后,尤其是封建社会中后期,上述情况有了改变,无论是在杀人方面,还是在埋葬方面,都披上“礼遇”的外衣。如在杀人方面,一般是迫人自杀--喝药酒或自缢而死,官书上还美其名曰“从死”。连“殉”字也不说。如《史记?秦本纪》载:秦穆公有一天同臣子奄息等人饮酒,酒酣,“公曰:‘生同此乐,死同此哀。’群臣许诺”。穆公死后,奄息等人“皆一从死”。明代杀殉,就是先把“从死”者的名单开列公布,然后“俱赐红帛自尽以殉葬”。显然,封建君主在杀殉方面,比奴隶主要更讲究“体面”。在埋葬方面,封建社会的被杀殉者,往往有体面的棺椁等葬具,有完好的墓,有的还与主人同葬在一墓园内。如明代殉葬的妃嫔,都同皇帝一起葬入陵墓。杀殉者下葬后封建帝王还往往对死者给予追谥名号和赐给世禄。这正好暴露出封建杀殉礼制吃人不吐骨头的本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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